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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进行修改。修改后,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与2024年公布的原条文相比,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将适用情形表述从“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修改为更清晰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增加了先处以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有“限期内未完成清缴”,再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原条文中“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表述在修改后条文中被删除。
决定还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修改后,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原条文相比,修改后的第二十六条将单位罚款下限由2万元提高至5万元,并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规定。